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乐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乐乐与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6007号裁决,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乐乐人民币78057.43元。该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乐乐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车辆、不动产、股权等有价值财产信息。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乐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王乐乐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乐乐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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