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住所地甘谷县。
法定代理人:贾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裴某,住甘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县支行申请执行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裴某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裴某名下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至被执行人裴某居住地甘谷县盘安镇裴家坪村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裴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家中生活非常困难,现家中只有裴某母亲一人居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裴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进行了终本约谈,杨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艾亚宏
审 判 员 汪国平
审 判 员 王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