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被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胡某1,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胡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26日,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