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春丽(钟灿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潮,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安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
一审被告:张传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灿、张春丽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义,一审被告张传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灿、张春丽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钟灿、张春丽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灿、张春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3040元,由上诉人钟灿、张春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