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平市新宇峰机械厂
地址:忻州市原平市
法定代表人:弓建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玲,陕西省富县富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子长县扇咀湾煤矿
地址:子长市瓦窑堡街道闫家枣林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宁
审理经过 原告原平市新宇峰机械厂诉被告子长县扇咀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原平市新宇峰机械厂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新宇峰机械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原平市新宇峰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原平市新宇峰机械厂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