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福恩,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王庆华,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福恩与被申请人王庆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福恩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庆华银行存款1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庆华银行存款17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