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跃军,徐州市睢宁县清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24014093834K,住所地睢宁县岚山镇黄山村胡一组。 法定代表人:刘少山,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孝忠与被告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孝忠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孝忠撤回对被告睢宁县岚山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朋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心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