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住彰武县。

法定代理人:褚某(王某1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海,哈尔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王某2与褚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王某1系二人婚生子,跟随褚某生活,现上小学。2021年7月21日,王某1不慎摔倒,到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住院2天。王某1出院后,医疗费收据原件交给合作医疗部门用于报销,现正在审核中,暂不能确定报销数额,故具体损失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1因意外受伤住院,医疗费正在报销审核中,未结算完毕,暂无法确定损失数额,原告王某1不能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对已经立案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王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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