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被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帮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军与被执行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王帮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28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不服判决,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2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因二审被上诉人王帮新下落不明,该二审判决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60日,即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本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时,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因公告期尚未届满,未发生法律效力,不满足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军关于(2021)湘02民终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