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涂小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雅,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项林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涂小君与被告项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涂小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小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涂小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