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游雪,女,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友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友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霞,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黄友斌、杨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6年1月20日以(2016)川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厂房及场地租赁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欣水利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新源路19号的厂房及场地租赁的租金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胜 审判员 陈春毅 审判员 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