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正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
,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告:江西省高安章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298号。
负责人:彭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
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湖南省益阳市人,系该公司法务,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身份证号码:43090319890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夏正德诉被告江西省高安章华物流有限公司、陈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2021年5月17日,原告夏正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章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正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章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夏正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高安章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