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鹏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乡县董岭乡拉排沟。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和永靖县宇翔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23204.49元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东乡县前锦硅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2年(2016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19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成林 审 判 员 马雁羚 代理审判员 黄 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