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负责人:毛俊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苗康,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素雷,女,系原告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
负责人:裴斌,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