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被告唐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马某某处借款25000元,唐某某收到借款后给马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2020年夏季还清该借款,借款时间到期后,在马某某的多次催要下,唐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还至今。原告马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唐某某偿还25000元借款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某某欠原告马某某借款2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元,于2022年12月31前给付原告马某某借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