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景某某,男,汉族,现年51岁。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

审理经过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甘肃爱福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3月15日,原告经被告刘某某介绍在东乡县拱北湾香菇大棚项目干活,约定的日工资为250元/天,开工后,原告于五个工友在大棚干活,期间原告垫资购买了原材料以及施工工具,待35个大棚完工后,三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垫付的资金。故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寒旱高效节水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了便于诉讼、执行,故本案有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乔长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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