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67159B。
负责人:谷云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琦,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岩松。
审理经过
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朱岩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