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X,女,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就医治疗,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聘 审 判 员  付庆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段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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