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英,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X,女,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刘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XX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就医治疗,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志聘 审 判 员 付庆伟 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段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