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民,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雷某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