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小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覃正梅,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杨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冬晴,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熊小波与被告覃正梅、杨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熊小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原告支付赔偿金、补偿金等费用共计426054.98元(详见明细表);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日,被告请原告等人在为其拆除房屋时,该房屋外墙横梁突然垮塌,致原告从房屋上摔下多处受伤。原告伤后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于2020年6月26日出院,共花费了医疗费61165.48元。2020年12月10日,经张家界市维民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原告构成两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出院后误工期为300日(270+30)、护理期为110日(90+20)、营养期140日(120+20);取内固定物手术费用约18000元至22000元;牙齿损伤修复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居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上,以城镇务工为生,住院期间由女儿护理,原告父母已经不在了,但尚有一个儿子未成年。现在,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诉争的房屋系案外人曹桂香的住宅,也是案外人曹桂香本人向当地政府申请要求重新修建该房屋,而并非被告覃正梅、杨平申请重新修建的,并且,原告熊小波是受案外人黎新爱直接邀请去从事本案诉争房屋的拆除工作,被告覃正梅、杨平并未直接邀请原告熊小波从事本案诉争房屋的拆除工作,故本案诉争房屋既不是被告覃正梅、杨平的住宅,被告覃正梅、杨平也不是原告熊小波的直接雇佣人。因此,被告覃正梅、杨平不符合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原告熊小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小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退还原告熊小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