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荪古丽·阿卜杜克热木,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毓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毓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毓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0元,减半收取计9280元,由原告巴楚县三牛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