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振杰,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执行人:李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振杰与被执行人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81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振杰与李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李辉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辉的131XXX3电话号码的使用权。本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经过拍卖两次后,申请执行人王振杰同意将被执行人李辉的131XXX3电话号码的使用权抵偿债务17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辉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