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辛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辛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辛某负担。已收取的1690.50元,退还辛某166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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