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大湾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湾大湾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52324ME2651844F。 法定代表人:徐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玛纳斯县,系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民,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团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何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大湾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团飞、何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新疆××自治区××县××镇××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团飞、何瑞立即兑现承诺给村民尹建军置换滴管毛管费用36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团飞、何瑞立即支付14000亩土地置换滴管水带剩余水带款项300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团飞、何瑞夫妇应支付占用资金利息64800元。后期利息从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每月LPR计利率主张,还本付息,利随本清;4.要求本案邮寄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合计:36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秋季至2018年春季,被告刘团飞经村民李钟魁介绍联系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大湾子村海滴灌管理员刘德元、刘万军等六人,承诺六人按照每亩3元的计酬,帮忙联系大湾子村农户的废旧滴灌毛管和水带以旧换新置换工作。最后共计收购全村14000亩地的毛管及水带。在此期间被告刘团飞陆续给大湾子村农户置换部分滴灌毛管,目前只有村民尹建军一家的毛管没有置换。全村需要以旧换新置换的水带,被告只拉来了一车水带约4.5吨,剩余以旧换新水带价值约30万元,被告至今未予置换到位。被告的行为致使村民2017年春播及灌溉受到影响,侵害到村民的利益,后来经村委会及镇党委出面调解,农户与村滴灌管理员刘德元、刘万军等六人达成协议暂时解决春播问题。现在被告刘团飞一直躲避不出面解决30万元的水带置换问题,其妻何瑞出具欠条一份,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大湾子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刘团飞、何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系委托加工合同,该案的实际发生地为新疆石河子大泉沟何瑞塑料加工制品厂,二被告常年居住在石河子市××小区××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新疆××自治区××县××镇××村,被告刘团飞、何瑞不在户籍地居住,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故息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6826元,减半收取3413元,退还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大湾子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殷会敏 书记员徐玉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