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本县。 被告:李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李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1日和2017年8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2017年底,原告因自身资金紧张,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以致于现在打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依法裁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对被告不明确的,应驳回起诉。本院依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依法进行送达,但未能送达到被告李秋平,后又向其原户籍地XX镇XXXX村进行送达,也未能送达被告李秋平,且原告一直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建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退还原告王建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