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静,女,汉族,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勇(系张静之夫),汉族,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干警,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凤英,北京兴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万城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玲,女,北京万城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静与被告北京万城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永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张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万城永辉公司维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DX00-0101-0801等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用地0801-1#商业楼2层214室房屋漏水部位,更换房屋结构中生锈的龙骨和钢结构,恢复原状后更换室内装修;2. 万城永辉公司给付违约金(以总房款6 477 2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3. 万城永辉公司赔偿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1 221 753元;4. 万城永辉公司承担物业管理费41 113.08元、供暖费28 879.63元及其滞纳金1623.76元;5.诉讼费由万城永辉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6日,张静与万城永辉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万城永辉公司将大兴区黄村镇DX00-0101-0801等地块C2商业金融项目用地0801-1#商业楼2层214室房屋出售给张静,房屋用途为商业,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2018年1月万城永辉公司通知交房,验收当天发现二层及三层北侧有漏水痕迹,没有验收成功。2018年12月7日至9日连续三天主体管道爆裂,房屋三层全部被浸泡。后张静于2019年7月诉至法院,经调解,万城永辉公司同意修复房屋,后撤诉。万城永辉公司于2019年9月开始维修,2020年3月去验房后发现并未恢复原貌,后与万城永辉公司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万城永辉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应由法院主管,请求依法驳回张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静与万城永辉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管辖条款,该仲裁协议真实有效,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