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徐振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超,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1(程某某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程某某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家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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