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方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电话:135××××3385。
法定代表人:王波。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在2208××××665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050.00元。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在中国银行2208××××6657账户内存款日元9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