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绪军,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侗族,文盲,无业,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吴绪军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吴绪军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200元,上缴国库。本院综合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上述款项已上缴国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22执8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