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世庆,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9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7年5月23日以(2017)闽07刑更4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黄世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7年2月至2021年2月累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自2017年6月至2021年2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82分。罪犯黄世庆于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向本院缴交6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世庆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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