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兴委*栋*号。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沈河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2020年4月2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12月7日减刑八个月,2018年10月26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5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恩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4次、考核分27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