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圣刚,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青,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青,山西诚又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崔玮,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汪圣刚与被告崔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汪圣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8万元,并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31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拿原告XX银行卡自行取款10万元,双方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日期还款。之后被告就上述10万元借款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手写借条一张,约定每年还款2万元,至2022年5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于2018年5月8日还款2万元后又再次违约没有归还剩余8万元。因此,基于被告的屡次违约行为,双方于2019年7月11日以短信约定方式变更了还款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0日。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圣刚无法提供被告崔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崔玮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汪圣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鸿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