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明,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人:黄馨萱,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李新安,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马明、黄馨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新安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产权证号:兵(2××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0号)房产一套,申请人马明、黄馨萱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明、黄馨萱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李新安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明、黄馨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