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姚铁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汤月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杨胜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孔承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程后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姚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陈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周望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程建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董学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周腊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陈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程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尹亮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李正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金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谭尚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黄若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谭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谭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彭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谢正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黄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罗天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坤,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众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工农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锋。

第三人:刘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刘克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刘新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谭先开,男,1943年l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戴海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侯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刘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第三人:刘岳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清明等二十六人诉被告湖南众旺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曙光等八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恋

人民陪审员 李 潺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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