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建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执行人王新迎,男,****年**月**日出生,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赵建峰与王新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告王新迎偿还借款5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因王新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建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新迎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王新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王新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王新迎名下有荣威牌汽车一辆,已进行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 三、2021年6月15日前往沈寨镇吴楼村村委进行调查,其结果是被执行人王新迎长年不在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822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封的车辆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8执7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新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建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袁 毅 审判员  李 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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