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孙红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起诉人孙红芳以威海军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装修损失25000元、租金损失30000元,共计55000元;二、被起诉人修复起诉人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被起诉人承揽起诉人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楼顶防水工程,承揽费13000元,质保期5年。被起诉人完工后,起诉人随即进行装修并投入经营。2020年开始,被起诉人施工的防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室内装修损失,并严重影响到起诉人的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提交材料中,没有书面合同、协议,亦即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无明确约定,故本案应依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修复楼顶防水层,系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合格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被起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起诉人住所地为威海市环翠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将有关规定向起诉人释明后,其仍坚持请求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起诉人孙红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