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福山区。 主要负责人:徐秀忠,行长。 被执行人:杨卫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执行人:肖志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鲁061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卫华、肖志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