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玉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刑诉〔202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马玉坤在重庆市铜梁区××店饮酒后,驾驶渝AH××**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朱某从白土坝夜市出发,行驶至铜梁××外路段时,王某、朱某下车。马玉坤继续驾车行驶至××路,发现有警车跟随,遂掉头沿××街、××路行驶,当行驶至××大道与××支路红绿灯处时被民警拦下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并对其进行静脉血液血样提取。经鉴定,事发时马玉坤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1毫克/100毫升。马玉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玉坤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玉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玉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玉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