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扶沟县行政新区洧水路3号。 被执行人:白永凯,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扶沟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白永凯罚金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豫16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白永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2869元。因被执行人白永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白永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26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及居住地进行了搜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五、于2021年2月2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情况。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0元,本案罚金尚余586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白永凯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人扶沟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白永凯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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