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解艳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鸣,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飞。
审理经过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其居住的雅居乐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自2019年7月1日以来,被告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4706.32元,电梯费288元,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违约金3928.1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