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于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于喜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明香、于金明与被告于喜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明香、于金明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香、于金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明香、于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明香、于金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明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