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学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宁夏江河融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宁龙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学周与宁夏江河融通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1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50000元,本院执行5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向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手续。
六、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户籍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