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岐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通河县。
被告:韩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通河县。
被告:于海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石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岐超与被告张霞、韩峰、于海雷、石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周岐超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岐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岐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