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代理人:马淑侠(系被申请人马某某的姐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兰英申请认定马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兰英称,被申请人马某某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精神发育迟缓等疾病,持有《残疾人证》(智力二级残疾)。其未结婚,一直跟随母亲孙兰英生活。被申请人多次在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病时对家人有敌意、脾气暴躁,乱砸东西,常年服药。病情多次出现反复,无法正常生活。申请认定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兰英为其监护人。
马淑侠称,同意认定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兰英为马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自幼因病智力低下,一直未婚,由母亲孙兰英照顾其生活。马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受其智力障碍的影响,无法独立生活,社会功能受损,不具有真实意思表达能力。
本院根据孙兰英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徐东方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应认定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兰英系马某某母亲,其申请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孙兰英为马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