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魏晓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志红与被告魏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志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晓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志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魏晓杰向韩志红借款5000元,经韩志红多次催要,魏晓杰未返还,韩志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魏晓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请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魏晓杰下欠韩志红5000元,有韩志红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予以证明,故韩志红要求魏晓杰返还借款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魏晓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魏晓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志红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魏晓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