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郑建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周伟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伟与被执行人郑建南、周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车管所)、浙江省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郑建南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中华牌轿车一辆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案已于2016年9月9日进行轮候查封,因至今未实际扣押而未能强制处置。同时,本院已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郑建南所有的银行存款900元。因郑建南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对郑建南罚款200元。故上述900元交纳郑建南罚款200元后,余款700元已转本案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已履行700元)及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谷人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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