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兴恒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有效性便江街道永兴大道254号3楼。
法定代表人:许君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永兴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江背路东、环城北路北。
法定代表人:祝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永兴恒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兴恒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兴恒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兴恒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永兴恒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