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78号院。
法定代表人:朱赵霞。
被执行人:孙国龙,男性,1978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国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国龙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