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代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顾凯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办理的陈代利与顾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20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顾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陈代利借款10 00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10 000元为基数,从 2016 年5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229.68元,由被告顾凯波负担(被告应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顾凯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代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以上判决内容,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代利与顾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渝0120执450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