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国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鲁雄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国昌与被告鲁雄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国昌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国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国昌负担。